连云港“问题机制砂”为何畅通无阻?部门推诿背后的监管裂痕
连云港“问题机制砂”为何畅通无阻?部门推诿背后的监管裂痕!
来源:五星新闻 千禧 建芳
根据连云港住建部门通报,山东鑫海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临沂亿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及莒南荣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的镍渣砂(机制砂)经连云港市住建局多次抽检发现体积安定性不合格,不符合《冶炼渣骨料应用技术规程T/CECS1273-2023》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然而连云港环保部门仍将其认定为“产品”而非一般工业固废,导致监管缺位。
现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及相关法规,列举不合格镍渣砂应确定为固体废物的法律依据:
1.GB34330-2017中固体废物的定义根据标准第3.1条,固体废物指“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被抛弃的固态、半固态物质”。镍渣砂作为镍铁冶炼过程的副产物(4.2条),属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明确属于固体废物范畴。
2.镍渣砂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属性
住建部门近期对四家(科瑞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宝铁板浦码头、连云港颢隆码头、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贮存、购入的“镍渣砂”的企业采取封存抽样,抽样检测结果显示,镍渣砂体积安定性均不合格,无法满足混凝土骨料的质量标准(如GB14684-2022、T/CECS1273-2023等),属于“因质量原因不能按原用途使用”的情形(4.1a条)。若镍渣砂未经标准规定的加工流程直接用于建材,其利用方式属于“以处置废物为目的”的生产活动(4.1f条),进一步强化其固废属性。
3.利用过程中的固废管理要求
标准第5.1条明确,若固体废物通过“生产筑路材料”等方式利用,仍需按固废管理。即使现有团标T/CECS1273-2023、行标YB/T6228.1-2024、JC/T2830-2024(此行标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镍渣资源利用化的依据,但若其检测不合格不能满足标准要求,仍然必须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环保部门认为其属于“产品”,但住建部门多次抽查检测已证明其质量不达标,不能满足5.2a条的规定,故其利用过程仍应受固废监管约束。
4.多种固废混合堆放的现状
鑫海科技公司固废堆场地面无硬化、无任何环保措施,镍渣、铬渣、钢渣及炉底渣等多种工业固废未单独贮存,导致混掺严重,属于“因为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4.1c条)。镍渣砂中若混入其他固废(如钢渣、铬渣),可能引发混凝土膨胀开裂等问题,镍渣砂未通过安定性、放射性及浸出毒性检测(GB6566-2010,GB5085.3),此时作为“产品”进行销售,对建筑安全和环境造成巨大风险,进一步佐证其安全隐患。环保作为固废的主要监管部门应该依据GB34330-2017第4、5章,结合镍渣砂的实际来源(冶炼副产物)、质量缺陷(安定性不合格)及利用方式(违规用于建材),判定其固废属性,肩负起监管职责。
目前连云港地区现状仍然有多个场地继续进行违法贮存的行为,连云港宝铁板浦码头贮存不合格镍渣砂通过内河源源不断发向淮安、盐城、宿迁等地,连云港一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门租赁了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新光东路138号的场地用于贮存镍渣砂,连云区住建局表示:材料仅存放,未投入建筑市场使用。那么作为不能使用的此类固废如此大规模的贮存,是否符合环保的各项要求?
下图为连云区新光东路138号贮存场地:
根据连建发[2025]21号关于明确建设用砂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明确将建设用砂管理职责分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和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长期存在的镍渣砂违规行为放任不管,在接到住建部门关于对镍渣砂抽查检测不合格的通报后仍然认为该物料属于机制砂产品,非工业固废。对于材料仅存放不投入建筑市场使用不做出任何监管措施,作为固体废物的主要监管部门此做法与固废法中种种要求背道而驰,严重的渎职不作为。临沂市环保部门的监管失效本质上是对“大宗固废合理利用”政策的扭曲。连云港环保部门的监管滞后和互相推诿,形成了监管真空,任由不合格的镍渣砂在未经全程监管的状态下进入连云港建材市场,存在生态和公共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