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诉称赢了官司却9年拿不到“真金白银”提质疑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23-02-20
导读: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则是这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文书无法执行,便成为了纸面上的权利,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也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 2014年的一起执行案件,对方明明有财产,却9年没有得到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则是这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文书无法执行,便成为了纸面上的权利,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也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
“2014年的一起执行案件,对方明明有财产,却9年没有得到执行。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近日,广东省英德市望埠镇望埠居委会居民林某胡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被执行人陈某康欠本人628.2219万元。本人打赢了官司后,于2014年12月21日申请英德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2015年1月1日立案,案号(2015)清英法执字第40号。没有将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告知本人。本人始终不知该案的承办法官是谁。涉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本人每次去法院,只能找时任执行局领导赖某某、朱某某了解案情,但他们置之不理。赖某某还叫我不准过问执行过程。
我2015年就找到有人要这个财产,却没有得到执行。令人不解的是,2018年 10月25日本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还是没有给本人发立案通知书,只给本人一张《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没有写合议庭成员,没有盖章,没有签名。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程序呢?
在本案诉讼期间,本人已经申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康座落于英德市望埠镇九麻塘尾(英曲公路东边)面积3225.21 m²的土地,以及已建的13118 m²房屋。本人是最早申请查封的,还是第一个请求法院拍卖陈某康财产的。根据最高法执行规定,被查封的财产应当由(2015)清英法执字第40号处置。但法院将本案查封的财产,放在农行英德支行申请执行陈某康的案处理。2017年 10月16日变卖不成后,又将该财产放在邱某新申请执行陈某康的案处理。
2015 年1月7日,执行人员查询了陈某康22 个银行账户,余额最多的账户存款1519.24元。2015年3月进行了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在本案查封的财产未处理的情况下,2015年6月25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5)清英法执字第40—2号,裁定“本院(2015)清英法执字第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即本人的执行案在当日就被终结了。涉嫌违反最高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
而且,上述载定书没有送达,也没有告知本人。本人数十次去法院追问该案执行情况,但法院从来没有人告知本人,案件已在2015年6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涉嫌违反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在2018年8月17日,法院报市政法委的《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某胡与被执行人陈某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情况的报告》,隐瞒该案已经在2015年6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用其它案件处理被执行人陈某康财产的情况,假冒本案的进程向上报告。2018年9月28日,市政法委领导钟某某主持该案的协调会,法院领导成某某(主管执行)、执行局领导罗某某、办公室领导朱某某(原执行局领导)参加会议,也没有披露该案2015年6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的信息,称该案在处理中。
2018年9月,本人委托律师代理该执行案。2018年10月17日,律师阅卷,才发现有《执行载定书》(2015)清英法执字第40—2号。本人这时才知道,案件已在2015年6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
2013年7月19日,本人申请诉讼保全时,用了朋友李某的房产作担保,法院查封了该房产。2015年1月1日执行案立案后,按规定陈某康被保全查封的财产转为执行查封后,应当同时解除李某房产的查封。但承办人故意“忽略”不对李某房产解封,拖了三年多,直至2018年9月,本人找了法院的领导理论,才去解封。本人的案件法院立案执行至今,迟迟没有进展,造成我欠银行贷款无法还,欠工人工资付不了,只得卖房、卖车维持基本生活,各种无奈和心酸,难以言表。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今,恳请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机制方法,切实解决执行难,铲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不让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维护百姓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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